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、残疾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:
(1)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2)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3)被保险人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(4)被保险人醉酒,斗殴,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(5)被保险人酒后驾驶,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(6)被保险人因妊娠(含宫外孕)、流产、分娩(含剖宫产)导致的伤害;
(7)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、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;
(8)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;
(9)被保险人未遵医嘱,私自使用药物,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;
(10)被保险人参加潜水、跳伞、攀岩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、探险、摔跤、武术比赛、特技表演、赛马、赛车等高风险活动;
(11)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(12)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;
(13)用于矫形、整容、美容、器官移植,或修复、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(如轮椅、助听器、配镜等)的费用;
(14)被保险人体检、疗养、康复治疗;
(15)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;
(16)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或补偿的部分。
发生上述(1)至(12)情形之一,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。